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河海大学内设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以及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处将于2026年11月5日起对学校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期间为被审计领导最近任期情况为主,重大事项将进行必要的延伸或追溯,现将审计项目公示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审计时间 (必要时延伸到以前年度) |
1 | 周语明 | 原:常州校区党工委书记 | 2022.5-2025.5 |
2 | 杨 涛 | 原:水科学研究院院长、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工程安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 2023.2-2026.4 |
3 | 沈德建 | 原:科技处处长 | 2024.1-2025.5 |
4 | 朱 乔 | 原:团委书记、文化艺术教育中心主任 原:创新创业学院院长 | 2023.1-2026.9 2023.12-2026.5 |
5 | 赵 冰 | 原:国内合作发展处处长、校友会办公室主任、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主任 | 2024.1-2026.1 |
6 | 石 朋 | 原:水文水资源学院党委书记 | 2024.1-2025.5 |
7 | 娄 健 | 水利水电学院党委书记 | 2023.1-2026.5 |
8 | 王 媛 | 原:水利水电学院院长 | 2023.1-2026.5 |
9 | 汪建新 | 原:土木与交通学院党委书记 | 2023.1-2026.4 |
10 | 胡忠华 | 海洋学院党委书记 | 2023.1-2026.10 |
广大干部群众对本次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审计过程中向审计处反映。
联系电话:025-83787176
电子邮件:sjc@hhu.edu.cn
办公地址:南京市西康路1号河海馆516
特此公示!
附件:河海大学审计处工作纪律
河海大学审计处
2026年11月5日
附件
审计纪律“八项”规定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要继续坚持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