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负总体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是:
(一) 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本机构审计工作手册的要求;
(二)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审计活动能够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增加组织的价值。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第七条 督导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对内部审计督导的规范应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