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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海审计【2019】41号)

发布时间: 2019-12-31      访问次数: 584

 

 

河海大学部门文件

 

 

河海审计〔201941

 

河海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审计、工程造价咨询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审计处是学校办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接审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校内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接相关业务。

第四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

1、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预决算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等财务审计类项目;

2、基建与大型维修工程管理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等工程审计类项目;

3、经济责任审计、科研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与评价等专项审计类项目;

4、根据需要,其他审计类项目。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提出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接审计业务需求,拟定审计服务具体要求(技术指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服务采购制度进行采购。审计处按照合同管理规定与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合同,分配审计业务。

特殊项目或学校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代表学校与承接审计服务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保密事项等内容。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社会审计机构应作出廉洁承诺,书面提供廉洁承诺书。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加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的质量监控,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完成后向学校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结果,移交全部审计资料及相关电子文件。

社会审计机构按合同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保证独立、客观、公正,遵守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项目性质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查。发现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时,可以要求社会审计机构更换审计人员、重新审计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下时,审计处应中止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解除与该机构的合作关系,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并根据合同条款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一)提供的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二)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转包或分包审计业务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工作质量的考核与评价。审计处定期对参与学校审计工作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调整相关费率、续聘、业务分配挂钩。

第十二条对社会审计机构考核评价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社会审计机构的信誉;

(二)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三)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

(五)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外部审计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考核评价时,充分听取校内相关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1日起试行。

 

                                  审计处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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