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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9-04      访问次数: 776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来源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防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学校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其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模型、拆除等特殊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统一由审计处归口管理,校内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结算审计的,相关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委托。

    第五条 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其竣工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审核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审计

处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监督。

    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其竣工结算原则上需要进行审计,未经竣工结算审计,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竣工结算需进行审计,审计后支付尾款”相关内容列入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时按规定进行控制,留足尾款,以避免出现超付现象。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采用受托审计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按要求填写审计委托书,准备审计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确定年度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后,向审计处报送该计划,以便审计处组织力量进行审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竣工结算文件及其编制依据。包括合同、招投标文件、验收证明等资料是否真实、完备,手续是否完整;结算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手续是否完

备。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费用计取依据是否充分、合规。

   (四)审核材料及设备计价程序和价格。

   (五)其他。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将送审资料报送审计处。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送审时,建设单位向审计处报送的资料清单如下:

   (一)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构成合同的附件等内容。

   (二)工程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答疑、中标承诺等附件材料。

   (三)全套施工图、图纸变更、竣工图。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洽商记录纪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记录。

   (五)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六)开工报告、停工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资料。

   (七)审计委托书、报审承诺书。

   (八)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送审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审计处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的送

审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供。

    审计处在收到送审资料时,应对资料进行检查,若发现资料存在缺漏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退回资料,要求补充完善;对符合审计要求的项目,予以立项。

    审计过程中,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审计处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送审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后,即组织开展审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1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一般在两个月内完成。

    需要本年度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当年1110日以前向审计处报送完整的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结算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如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及时回复有关审计质询。

    第十六条 审计现场工作完成后,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务报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对结算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归档,项目工程资料原件退回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归档。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及时纠正;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第十九条 禁止将应属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分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海大学关于

基建项目、零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的暂行

规定》(河海校建〔200045 号)同时废止。

河海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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